本人与一出租房屋者约定于某日交租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不料该日出租方给我发了一个手机短信说自己的亲戚要用房屋、单方违约不出租给我房屋,事前我们没有写书面协议、只有双方的谈话、电话信息备查,请问我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吗?谢谢律师指教。(我已经停止向第三者寻求租赁、并且已经为履行该合同筹足了资金)
问题补充: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该案有出租人的出租广告、当事人双方的电话交谈、手机短信足以认定民事、合同行为依法产生,我于约定的日期交付租金、履行合同义务、出租方单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民事义务,当然应该承担民事及违约责任?
我想向律师请教的是:我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确认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出租方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出租其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谢谢律师仔细研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