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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一出租房屋者约定于某日交租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不料该日出租方给我发了一个手机短信说自己的亲戚要用房屋、单方违约不出租给我房屋,事前我们没有写书面协议、只有双方的谈话、电话信息备查,请问我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吗?谢谢律师指教。(我已经停止向第三者寻求租赁、并且已经为履行该合同筹足了资金) (租房人有大量广告张贴其要约,本人有手机通话、短信承诺其要约,租房人有手机短信、谈话认定,按照合同法这已经制定了合同,并且租房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所以我认为出租方应该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由其他形式的合同改为书面合同只是合同的形式转变而已)

合同纠纷
2009-08-04 1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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