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11月在广西大新县签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向房主签订了两年门面租用合同.现正满一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一家四个人,签合同的时候,只与其中的一个人签字,并且交了一万五元,现在另一人以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没有经四个人全部签字为由,要废除合同.请问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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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外三人与签字的人同住一家,而你已租了一年了,此合同是有效的,不能解除。即使他们要解除合同,也要将剩余租金退给你,并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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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 其他所有权人已默示表示同意,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强行解除,你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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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字的人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其处分房屋虽然应当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但你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你使用了一年没有其他共有人出面干涉就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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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 其他所有权人已默示表示同意,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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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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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可以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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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肯定知道此合同存在,并且收了款项,你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强行解除,你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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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