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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2004年开始,企业(用人单位)给了我们劳动派遣合同让我们签,但我们根本就没有接触过这个派遣单位,企业说我们是劳务工。每两年一签,一直到2008年底。从2009年到现在什么合同都没签。而且我们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单位规定没有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 。有事可以请假(不扣工资不影响奖金)每月请假不能超过4天。法定的节假日只给40元/天的加班费 。而且用人单位只给我们上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现在企业辞退我们,是否可以要回从2004年到现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加班费以及节假日给付不足的加班费?能否要求补齐其他社保费?(都是什么保险费)能否得到企业的补偿金还是双倍的赔偿?如果企业现在和我们签合同,我们还应该主张哪些权利?

其它综合
2009-08-03 17:52: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明确一点,从法律上讲2008年底以前你所说的用人单位应当是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当时,如果该单位确实存在的话)
    1、你可以要求加班费,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
    2、你可以要求补缴医疗保险,但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不是必须缴纳的。
    3、你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有期限的限制,同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1、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2、经济补偿金及没有签合同以来的双倍工资。3、与企业签合同并缴纳保险。
  • 1、如果你们有证据能证明周六日以及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2、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其他社保,包括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3、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若单位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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