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别人签定了10个月的租房合同,出租给对方。房租对方只付了6个月的,在第5个月的时候对方说用不到了要退房,我说如果你能找到接着租房的人就把剩余的一个月的房租和交的押金2000元一并奉还,可是六个月后并没有找到接替她租房的人。(因为我们房子那的情况比较特殊,比较偏远,没什么单位,只是租给陪读的家长,而学生的开学时期,也就是每年的7.8月份才有人去租,平时没人租。)但她却要求我把她给我的押金全额退还给她,我不同意,她就大吵大闹。我觉得她是单方面违约,应该给我补偿,她却觉得她已经提前跟我说了,找不到人租房不关她的事,坚决要求退全款。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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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既然签订了租房合同就应严格按照合同办理。如果她吵闹影响了你的生活,你可以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并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客是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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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十个月的合同未到期解除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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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因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你们当时约定如一方违约怎么处理或约定违约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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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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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