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我们与某一商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以每米十二元的价格租给我们二年到期,一年来生意不好,现在到交租时间大家想问一下如果现在不做了撤摊,能保跟商场退回保证金5000元。
二:现在我手里有一张押金收凭内容是(今收到:服装押金款5000元 交来:5平米摊位)此款本意是进入商场前的押金,在我看来就是依据进入了并答与正式合同后此押金完成了进入的约定是可以退回的,但商场不给与退还,说这就是合同中的保证金。我现在不知道这个在法津上是怎么个规定,我可不可退回此款。
三:本人与该商场签的合同中全部是制约我方的,由于本人的摊位比别人的大一点所以补交了一部分租金但在补交租金的补充协中,合同把年租金全款24624元,写成了每个展位增加了租金人民币24624元整/月(合同上把年写成了月)并于2009年9月10日全部结清这个是否有问题,如果打关司这样会不会对我有不利
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