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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回沪知青子女,旧居拆迁前将户口回沪,与阿姨和其子女(年幼)合分了一套2居室,当时为居住权房屋。后将居住权过渡为使用权时,阿姨使用公积金抵充了1/3房款,其余2/3由甲父母出。房产证上为阿姨与甲共有财产,无阿姨子女名字。现要处理该房产,请问如何对此房产的份额划分。

房产纠纷
2009-07-29 2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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