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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和当时的女朋友一起买了房子:她家出5万,并由我写了借条,我家出12万,房产证和贷款上均写了我和她二个人的名字,我是贷款的主贷人。一年后双方分手,因为当时去房产证上的名字算买卖要交营业税,所以一直没有处理这件事情。期间只和女方父亲有个联系,他女儿一直没有消息。现在国家取消了2年后买卖的营业税,按理说可以买卖了。但现在女方父亲坚持她女儿不会去银行,让我先把贷款还清后,再让她女儿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我登寻找女方的寻人启事犯法吗(因为期间贷款一直由我一个人还)?谢谢!

债权债务
2008-12-19 17: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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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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