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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宁波一家电子类私营企业,2008年10月份,因银行还贷向一家公司四分高利借了500万,把企业固定资产(价值1600多万的两块地皮)他项权证经法院公证作为抵押。原商定可贷款时对方先还他项权证,但受经济危机影响贷款未能在预期时间内贷到,直到4月初,期间一直支付被借贷公司20万/月的高利,3月底说定了银行贷款,结果被借贷公司以超限为由,一定要先一次性付清全额款项包括利息再还他项权证。但此间国内外经济都不乐观,要借贷大额资金很困难。此后对方以公证过的他项权证为据,多次要挟去办理过户。因为我们企业小股东未签名过户,为了保护公司资产,小股东上诉我们私下转让公司资产,去法院保全。现资产保全期已过,高利我们难以支撑,又与对方公司协调,对方终于同意我们分块赎回地皮,但是最小的地皮也要我们先支付350万(包括利息)赎回,我们协商要求先不付利息,他们坚决不同意,期间我们多方设法借贷,最近我们联络了投资商进行公司改组投资,想征得同意,动用投资来赎回公司,目前正在良性洽谈中。但被借贷公司已积极进行过户。请问律师,我们该如何处理?对方有无违法之处?

债权债务
2009-07-29 11:36: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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