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过于相信同事,为其的民间借贷(20万元)提供了担保。由我和张某为同事李某提供担保且属于连带责任。在担保合同到期前,借款人李某逃逸,至今已经半年毫无音讯。知道情况后在担保合同到期前,我与放款人取得了联系,并协商约定,我付给放款人10万元,以承担担保责任,且放款人同意自我付给他钱之日起,不再追究我的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现因另外一个担保人张某拒绝给放款人钱,放款人王某就把借款人和我们两个担保人一块告上了法庭。请问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还会让我承担剩下的款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