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家人租住在80平方米的公房里,已经有几十年了,租本上承租人是写我父亲的名字,但这间房子除了我们一家外,还住着我两个表姐和她们的小孩,我们两家人各有各的户口本,我表姐她们的户口本户主是写我大表姐的名字,她在去年曾因精神病入住芳村精神病院,目前待业,我两个表姐和她们老公都没有自己名下的物业,住在她们公婆家里,而她们在结婚的时候不但没有把户口迁走,而且把小孩的户口也迁入到我们的住处,我们希望她们能搬走,但她们就是不愿意搬走,偶尔回来住几天,这让我们一家人都感到很困扰。
请问:
1、她们有这里的户口,是否就有这间房子的居住权?(与房管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常住人口里没有她们的名字)
2、政府是否会因我大表姐这种情况而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让她继续住在我们房子里?因她曾患有精神病,我们都觉得如果她回来住对我们会造成影响,没有安全感。
3、我们要求她们搬走,是否合法合理?
4、如果政府收回这间公房,她们是否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