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亲原是合川区**保安,但是未签过劳动合同,因我姐姐家是小区的业主,所以关系比较熟。工作日期从2009年1月20日起2009年7月20止,一直未发过工资,期间只预支了1000元生活费,物管负责人表示公司现在没得资金,但是你们的工资只拖不欠;所以工资一直拖到现在都没发。
我父亲现在不想在那里上班了,就叫老板发工资,由于3月份的时候出现了小区的电线丢失,不知道是谁当班的时候丢的,当时物管负责人说报警,但是该小区的工程师说不报警,(物管负责人和工程师是表兄弟关系)因为丢得太多,大约一万多元的电线,叫他们(指保安)在业主装修的时候自己买点电线来填补,所以就没报案。
现在要求老板结清工资的时候,物管负责人说要扣两个月工资才发(每个月700元,即1400元),工作到现在6个月本应 4200元,预支了1000元,现应发3200元。物管负责人说如承认扣除那1400元的话,才发工资,我想咨询哈的是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