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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4月13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约为280平方米 ,每平方米650元。分期付款,首付5万元 ,并已入住,余款同年10月1日前交齐此房已经闲置4年,上下水、电、采暖设施全无,开发商承诺修复完善,至今未修复。产权手续未办理齐全。以上款项应在余款交付前完成。2008年9月5日开发商下发解除合同书,提出解除合同。拜托各位律师指点迷津。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根据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15条之规定,开放商是否丧失合同解除权,我要求履行合同于2009年1月4日起诉法院 要求履行合同,请求开放商接受余款。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起诉,认为开发商《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请各位律师为我出主意,拜托!

合同纠纷
2009-07-27 11: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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