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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7月到期。到期时双方未做约定。我现在书面申请辞职,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一个月通知期过后可否离职。 单位于2001年福利分房一套,款已交,房已入住,购房合同上没有分房者需要服务年限的条款。(购房合同公司在职工签字后收走,我手上只有复印件)。2003年,公司发一文件,称福利分房者需服役20年。我工作9年,折合仍需赔11万。 问提1、购房行为发生在2001年,公司2003年单方要求附加服役年限是否合法。 2、我手上既无房产证又无购房合同,单位是否有权回住房。 3、如公司起诉要我陪房款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04-11-10 19:5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先说劳动合同吧.
    2004年7月到期后,没有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劳动事实,这种情况下,你们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就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者这一方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这一种关系.当然,你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单位,从程序上来说,是更完善的.
    再说福利房吧.
    1、所谓的服役年限,实际上是服务期约定(服役仅是特指军人服役)。服务期的约定类似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只是有一些特定的前提:诸如办了户口或者分了房。但是必须经双方合议,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单位在2003年单方制定了一个规定,此规定发生于分房的事实之后,对于服务期的规定又没有经过双方的合议,所以说此规定本身对你是没有约束力的。
    2、单位是否有权要回住房,这一点可能会有点难度。关键要看的是现在单位是否拥有此房的产权证。如果单位还没有拥有此房的产权证,你可以诉单位要求它协助你办理你的产权证;如果单位已经拥有了此房的产权证,可能就很麻烦了。
    3、如果公司不要求你返还房屋,而是要求你赔偿房款,从法律上来讲,公司是无法胜诉的。
  • 赞成楼上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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