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返回公司途中遇到的车祸,公司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但就是在费用方面我有些不解:公司说工伤赔付是肇事方赔付的差额。我很不理解,请您解答一下,谢谢!
我因工作内容的关系需要经常与客户打交道,这次事故使我的面部遭到一定的毁环,影响以后的工作,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这个赔付具体是怎么执行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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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工伤应当先由肇事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完成后不足工伤赔付的部分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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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申请做伤残等级认定 然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则来要求赔付 调解无果 可起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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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上公布过一个案例,其主旨是因他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既不能替代,也不能因为得到了另一份赔偿而减少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时草案上也有过这样的表述,但最后通过的正式解释取消了,表明在法院内部对此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只能由基层法院根据个案的情况作出适当处理。我们安徽的高院有指导意见,意思是先处理工伤能获双份赔偿,先处理交通事故则工伤补足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营养费以外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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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说法不对,工伤可以得到工伤赔付和肇事方的双重赔付。你做了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等级套用国家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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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关于“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提问时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说法,同理可知,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还是要享受的。
对于毁容问题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直接套用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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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