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8-7-9同时与4个工厂做了一次生意,但相隔一个月后,因我的粗心造成公司再一次汇相同金额给这四间工厂,其中有三间已退款,但另一间可能因金额比较大不退款,而且工厂造了一份相同金额且没有我们签名的合同,硬说我们有再一次购他们的货,而且金额与第一次相同(注: 我们购买的是石材,第一次购买没有签名).请问这样的官司有胜算吗?
我们的证据有如下:
1) 第一次汇款名是我们老板私人帐户,第二次汇款名是我们老板娘.
2) 有四间厂的两次汇款单(每间工厂的两次汇款额相同)
3) 有第一次购货的合同与提货单,但双方都没有签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