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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跟妻子借得8000元,当时写有借条,现男方也有一份借条的第二联原件,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也把这8000元的债务写在离婚协议上,为了归还女方的欠款,男方拿自己街上的一间门面出租给女方低8000元的债务。双方也写明是用房租款低债务。后又通过银行汇款归还女方2000元。现在由于其他原因,已离婚五年的女方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这2000元的汇款不是还款而是另有其他目的。法院的这种认定明显是错误的,对法院的这种认定,如何辩驳。

债权债务
2009-07-19 07:44: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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