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的12月23号开始休的产假,我的工资数目在和公司所签的合同上是写的1500元/月,但是公司从09年的1月把我的工资发放由原来的基本工资1400+岗位津贴100,改成了基本工资800+其他700,所以在我产假期间公司就每月给我发800元,从09年1月1号开始公司所有员工的基本工资都是800元。当然这期间我们公司还有其他的产妇她们要回了其他剩余的基本工资。
我由于个人原因产假结束后因公司不同意我延长产假,所以于09年4月27号提出辞职,辞职时我并未向公司讨要剩余的基本工资,不知道现在我还可不可以去要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