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8年5月在新乡县辉龙阳光新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月全款付请(约21万),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无故未按期交房后我在无奈之下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于09年6月30日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乙方有权退房,并按合同约定的进行赔付。但6月30日我的房仍达不到交付标准和使用条件(阳台未封闭,公共设施不到位,未经验收等),6月30日现场照片我已拍下来,并于09年7月2日给开发商用特快专递寄了一份退房通知书,要求退房。但开发商至今未给任何答复,我与其交涉未果,决定起诉至法院,我的合同中违约责任只是按已付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支付责任,而不是贷款利息,如果按合同赔付我肯定是吃亏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如要求其额外支付违约金,胜算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