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0年在单位无法解决我一家三代五口住房不够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到城管部门办理手结,交了建房费后。在单位土地上,修建了一栋三层楼计140平方左右的自建住房。1995因单位联合房开公司开发此地皮,需将我的自建房拆除。经单位和我协商,因单位无经济能力对我的自建房作出经济赔偿。单位领导提出用一处单位土地范围内空地,另加一万元人民币,作为对拆除我自建房的赔偿。同时同意我在此空地上建房。由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盖单位公章)。我于同年到管辖我居住地的城管大队申办建房手续。城管部门在实地勘查建房用地和收取600元建房费后同意建房。请问:原单位和我个人的赔偿协议是否能做为我自建房所用空地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如此地皮需拆迁,拆迁单位是否应就此地皮及我自建的房屋给予我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