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2年9月在广州市一所民办高校工作至今,09年7月1日收到了学校的解聘通知书,让我在7月30号前办好离职手续。问题是在被解聘之前没有任何人跟我做过思想工作,我在工作中也没有任何出错,一直评价都不错,学校说要解聘就解聘,不需要任何理由。现在我要求学校按劳动法给我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加1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但学校只答应给我两个月的工资补偿,我该怎么做呢?谢谢指教!另外,我在08年9月曾与学校签了四年的合同,2012年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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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没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所发出的解聘通知书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需律师代理,可与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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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同意三楼律师所说的,既然签了固定的劳动合同,现无故解聘,可以向当地区劳动仲裁委审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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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在编人员要申请人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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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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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