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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本人签合同时期到今一年多的时间持来的不是合同本人,是合同工的妹妹的身份证,目前此合同工因工作上的疏忽给采用单位带来了直接性的经济损失,因此采用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合同工不承认自己的工作疏忽,到劳动局仲裁,将要开庭,就是此合同工当初签劳动合同时所用的是妹妹的身份证,不是合同工本人的,可问题是身份证的照片与合同工又非常相似,所以任何人都没有察觉到,包括采用单位。 这种情况采用单位应采取什么样方式? 此仲裁对于合同工有什么样的结果? 问过律师,律师却说出跟身份证没有什么多大碍事? 本人真的不明白不管是妹妹的姐姐的,都代表不了合同工本人,证明是假身份,怎么会没有什么事情,怎么会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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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3 15:3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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