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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7年7月20号正式进入白猫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现公司并没有书面通知本人于2008年11月1日将我调店,本人也如实告知公司离家太远,上班不方便。没同意调店,现在在原超市上班至今,2008年11月25日,公司又口头通知本人11月份工资不发放,说我11月1日自动离职,本人至今尚未写辞职报告。公司在11月20日寄来警告书一份逼我辞职。在此申明本人在2008年1月1日前上班,公司并未跟我签订任何合同,也并未给我买劳动保险。我是否有权申请仲裁?

其它综合
2008-11-25 18:09: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2008年以前权利被侵害还未超过时效,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然,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知道你现在的合同上有没有约定工作岗位或者单位录用时是以特定岗位为条件的,如果有你可以要求在现岗位上工作,但如果没有约定或单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你坚持不服从工作地点的调换,也未必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根据你所说情况,你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有权。
    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