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在转让一农家乐饭店时,在当时收取对方的转让费后,手写了一份转让合同和11万转让费收条给对方,以及当时对方现金不够,对方写了一份1万圆的欠条。由于当时疏忽,并未在意对方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当时合同上并未提及任何关于房租问题,而且当时房东在场,同意转让的)
在转让给他后,对方得知房租在半年租房合同到期后可能会涨房租。对方就要求退还饭店,以及返还转让费。
现在一审说是重大误解,对方以为半年到期后会在原来的租金前提下续租。要求撤消合同返还转让费。
请问这样的造不造成重大误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