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买了别人一套房子,此房是“房改房”,且带有福利性质。此房的房产证是单位的大房产证,即8户共有一个房产证,但是各家住户自己无房产证。买房时此人将他向单位交房款时的收据交予我,并且签订一个协议书,协议规定:将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交予我,且今后关于房屋的一切事宜都由我自行解决,后果自负。与此同时我一次性向他交清房款。现在因修路房屋拆迁,单位保留房产证,只向开发公司提供了8户人各自的住房面积证明。除我之外,其余7户已经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公司签定合同并且已经搬走。但是卖予我房的人反悔,坚持认为原房屋交易无效;并且引用《合同法》第52条第5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款之规定,认为此协议是无效协议;引用《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认为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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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款曾长期适用,但物权法15条又使这种状况有了改变,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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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动产是登记变更生效,物权法生效后为登记对抗主义,据此可以确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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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对方是否对此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建议你尽快与房屋产权单位取得联系,取得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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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