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2009年4月租的,和一个中介公司签署的,由于最近比较忙所以忘记交钱的日期了,以前的中介公司都会提前通知的,这个公司不但没有提前通知我,还在19号上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我本身应该是15日交房租),我中午就马上过去了,到那之后收款的那个人说没事,以后注意就行,还给我开了下个季度缴费的收据,但是当我交完款之后的半个月,他们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交违约金,我看了合同上面有个条款是发现合同上有这个违约责任条款:逾期交付房租,每日加收100元滞纳金,拖欠房租超过叁日,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房屋内承租人的物品由甲方自行处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两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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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即使该条款有效,19日甲方接受你交纳的租金并出据“下季度缴费收据”,视为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及放弃解除合同权的意思表示,双方已就逾期付款问题已达成变更与谅解,现甲方反悔不应得到法律支持;3、一般通过协商或起诉解决,如要投诉只有找工商局,但用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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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投诉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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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违约条款有效,那么违约金条款如果过高,可以申请法院降低。具体是否过高请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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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过高,可以要求法院减少违约金,你的行为不至于给他们造成实际损失,最多也就是那两天的利息损失。所以可以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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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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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