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7年6月被派遣单位派到一家公司工作3年,合同终止是到2010年6月,现在由于用工单位经济不景气,用工单位将我们这批派遣单位的合同工退回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工资在派遣单位结清,由于和派遣单位的合同是在2010年6月到期,现在派遣单位提出将我们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如果不愿意,要求我们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这样合理吗?要是我们提出解除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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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你们派遣到别的公司工作。如果提供的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都合法的情况下,你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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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派遣单位要求把你们派遣到别的公司在工资各方面都不能满足你们工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们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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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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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派遣合同确定是否能够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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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派遣单位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的单位工作,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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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或派遣单位要求解除均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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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