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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终止时间是2010年7月31日,且已经与劳务公司实现过2年以上的合同。劳务公司把我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派遣终止时间是2009年3月25日,届时用工单位要注销,但我目前已经怀孕,所以就存在如何补偿问题: 1.已经实现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便是无固定期劳务关系),此时作为孕妇怎么办? 2.用工单位要注销,孕妇如何补偿,难道也是按“N+1”补偿吗? 3.关于补偿中的月工资问题,法律规定是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这12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因为我每月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每月有浮动),比如基本工资2000元+11月绩效1000元,故11月份到工资卡的金额是3000元 请各位律师能帮助我解决以上问题,万分感谢,谢谢!

其它综合
2008-12-14 16:09:2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你只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注销后不影响你的劳动关系。
    因为你的叙述存在很多问题,无法给您详细而正确的解答,希望您能与我电话联系。
  •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 1继续在派遣公司工作2你要求继续工作即可 在派遣公司工作的3全部包罗的
    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 你可以继续找劳务派遣公司,只要在你与劳务公司合同范围内,劳务公司有义务派遣到其他公司。同时你在原来用工单位的补偿,由原来的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补偿。
  • 没问题
  • 你好!
    申请劳动仲裁吧!
  • 你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所以你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
    只要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注销或其他情况,劳动关系还继续存在。应该休产假可以正常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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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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