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和她的姊妹在他们母亲生前写了一个:“现有父母住房一套,百年之后归其孙子某某所有,与子女无关。如有违反不得好死。”书写此书时老人不知情,上面只有子女的签字,没有老人的签字。现在老人去世了,未留下任何遗嘱。我的妻子是否享有房子的继承权利?如果有继承权利,此房现在是否应该属于他们姊妹共有?他们共有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身为丈夫,妻子未经过我的同意擅自这么处理了,那我可不可以将其推翻或追回属于的我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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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人没签字的东西是无效的。。。。。。
然后,此房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
如无其他继承人,此房应为你妻及其妹所有。。。
再者,是不是共同财产,要看继承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
如是婚后,则为你们共同财产。。。
你有一半的产权。。。。。
如你妻放弃继承权,则与你无关。。。
如是继承后,又赠与别人,只能赠与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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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放弃了继承权,有效。你妻子与其姐妹共同继承房屋,属于他一人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你妻子有放弃权,你无权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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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享有继承权,是属于和妹妹共有,但是在没有继承之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不可以推翻,继承人有权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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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