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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有这样一件事想请教律师:甲向乙借了钱,无抵押由丙担保,而丙和甲另签有以甲家庭财产为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确认和承诺协议,但也并没有实质的抵押和登记财产手续。在借款未到期(每年续期)和未有纠纷期间,甲将名下一部份房产用赠与的方式转名过戸给了未成年的儿子,一部份卖出去了,现乙和丙想弄清楚后提起诉讼。请问1、乙和丙是否可申请撤消该房产的赠与行为。2、甲已卖出去的房产可否追诉无效。3、如无发现甲已无其它财产,法院是否会终止执行而不能追讨。

其它综合
2004-05-26 05:54: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丙和甲另签有以甲家庭财产为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确认和承诺协议”实际上是甲对丙担保行为的反担保。
    关于家庭财产抵押的未登记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只规定城市房地产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不知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如果是,则因未办抵押登记就不生效,所以甲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如果不是城市房地产,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登记,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无效的原因,则该抵押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就已经生效。至于除房产之外的其他家庭财产更是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以下观点建立在甲的抵押有效的前提条件下:至于赠与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至于甲出卖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多谢两位律师回复,城市房地产的定义是什么呢?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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