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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1月21日到某国企下属丹东分公司消防队任消防员,并在26日与丹东市劳务公司签了劳务代理协议,在消防队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我们上一天一宿休两天两宿,不分节假日一直干到现在。该分公司从2007年1月份开始给我交保险。 请问我可以要求该分公司1.给我交2006年11月~12月的保险吗?2.到现在我也从没休过年假,他们正式工都有的,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其中06年的呢?3.还有我的总工时超过法定的可以要求补偿吗?4.2008年我们消防队员在原来的工作没变的情况下又轮流负责看公司大门,干门卫的活而工资不变,我可以要求公司把这部分多加的工作给付给我吗? 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7-06 17: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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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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