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兄妹协商共同建造一栋3000多平方的八层住宅楼,由于是兄妹关系,建造房子时,由有钱的先行垫付,由于资金短缺,售出几套房子用于建造房子,房子建造主要负责人为兄妹中的老三,因此房子由他签字卖出.现房子已落成,兄妹协商房子已分配完毕.但其中三人尚未缴付剩余建房款.而因为本房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其中售出一套房子的所有人要求退款,由于该款已用于建房,造成建房负责人与其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由该负责人一人还款.而其中尚未缴付完建房余款的三人托延缴付.
1.此纠纷房已被法院财产保全,是否可以在另一案中判给其它人?
2.由于建房负责人建房时的原始单据已丢失,是否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子进行造价评估,要求其余三人缴纳剩余房款?
请对上述二问给出法律依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