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的问题需要帮助,可能需要聘请律师代理本人应诉。实际情况如下:本人在08年7月时应聘至四川一事业单位(高校)任教,当时没有编制,签订聘用合同,里面写着“需参加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考试合格才有编制”,我现在还没有参加考试,没有编制。单位将合同给我签了让我交给人事处,但直到现在都没有返还一份给我本人,所以手里没有签好的合同。
1.合同里规定了一条,如果违约,劳动者要按每年5000支付违约金,但单位并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培训费用,我的工作也不需要保守什么商业秘密;
2.合同里规定聘期为五年,第一年为“见习期”,这个算是试用期吗?我在这一年之中实际上是得的80%的课时费。
综上所述,我这份合同属于新劳动法调整范围吗?四川省是不是有另外的法律法规凌驾于劳动法之上?我在所谓的“见习期”的一年内提出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如果学校因为想收违约金而起诉我,我这官司能不能打,有多大赢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