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2004年进公司时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到2009年8月1日之后才满的,而且你中途休息是请病假而不是辞职的话,你之后回来工作只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你2008年8月1日进公司之后不需要和你重新签订合同,自然你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工资.
如果你休息一年是以办理了辞职手续的,08年8月1日进厂时公司就应该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的,在08年9月~09年8月这12个月期间公司应该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在2009年8月31日前企业仍然没有和你签订合同,而你仍然在企业上班的,从09年9月1日开始视为企业已经和你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所以,你辞职的,对09年9月1日之后的时间不能主张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