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于1996年6月8日在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因工负伤,但当时企业不肯承认工伤,劳动局也曾四次发文”不予认定工伤黑再字(2006)第19号判决书下达之后,当地劳动部门才不得不于2007年4月给我认定了工伤.但我在申请仲裁时忘了计算利息,仲裁也就没有裁决给付利息,继而我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2008五民一初字第1082号判决书中却说请求给付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我想咨询,12年前就应该兑现的工伤待遇,如今才判决给付,是否应该按照银行的规定判决给付利息或滞纳金?是否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恳请律师予以解答,此谢!

劳动纠纷
2008-11-19 22:27: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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