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6年6月8日在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因工负伤,但当时企业不肯承认工伤,劳动局也曾四次发文”不予认定工伤黑再字(2006)第19号判决书下达之后,当地劳动部门才不得不于2007年4月给我认定了工伤.但我在申请仲裁时忘了计算利息,仲裁也就没有裁决给付利息,继而我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2008五民一初字第1082号判决书中却说请求给付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我想咨询,12年前就应该兑现的工伤待遇,如今才判决给付,是否应该按照银行的规定判决给付利息或滞纳金?是否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恳请律师予以解答,此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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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答,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 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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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补充:我在提起民事诉讼的的同时,就主张了利息.因为拖欠我的工伤赔偿款已经12年了,算起来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所以我要求企业给付,但法院却未予支持.我不知道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再有,关于伤残津贴的计算,法院依然按96年我烧伤之前的工资标准计算至今,我觉得不对。应该逐年递增直至现在的工资标准作出动态计算[每年的伤残津贴=当年工资乘以70%(五级伤残)],而不该一直停留在96年每月550元的工资标准上永恒不变。因为物价每年都在上涨,各行各业的职工工资也在不断上调。所以我参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根据省统计局公布而发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作出计算(因为我们五常市不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地区),但法院却说“数额太高,依据不充分”未予支持。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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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