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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工作8年多,现已离职。该单位从07年至09年5月我离职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在02-06年有签订),从01年开始上班至离职也从未办理社保。我要求单位办理社保补交,和新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该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97规定的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2倍支付,我是否可以追讨从08年2月-09年5月的1倍工资?

合同纠纷
2009-07-02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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