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05年10月购买一套住宅房,合同双方约定06年12月31日交房,因开房商问题延期三个月,按合同规定他应赔偿延期费用(万分之五),后开房商不返还现金,只给了几年免交物业管理费,07年4月开房商通知我们接房,接房时住宅只通了水,电为开房商用的临时电源,煤气是开房商答应当年5月接通(实际为08年7月才送气),08年5月开房商在临时电源上每户加了一个电表,且时常停电,我们多次要求开房商交给供电局送,开房商不给答复.与09年5月25日开房商与供电局协商好,由供电系统正式送电,把原开房商的电表拆除.现开房商要求我们交给他们临时电表上的电费,不交开房商就拉我们每户电表下的电源开关(电源开关我们上的锁),他还将我们电源下的锁扎掉,强行停我们的电,我们跟他理论时,开房商说他有权上锁不给我们管理,现在矛盾加重,请教法律顾问,向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处理或到哪个部门反映,另外开房商向这么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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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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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分别计算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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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