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6年1月进入该公司, 2007年3月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然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9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1日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回款情况不好,要求我们办公室必须回款一定数量万元,否则就扣工资。而且要求我们在协议上签字,我们不同意,所以就没来上班。
该公司一直以来星期六都是正常上班,而且没有加班费和调休。从来没有休过年假,只上了一个月的保险,但在说明写明公司补贴保险费300元,而且09年的合同中将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和加班补贴,目前我是否已不同意的协议为证据,证明是公司变相裁员要求公司给我以下补偿:
1、 要求公司给我补缴2006年1月到2009年4月期间的保险。
2、 要求公司支付所以星期六的加班费。
3、 要求公司支付四个月的赔偿金
4、 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的未签合同两倍赔偿。
5、 要求支付三年15天年假加班费。
是否是合理要求,能否得到支持。谢谢指教
-
1、如果有足够证据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可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2、星期六加班费、年假加班费难获支持;3、可以不同意扣工资也可以不签协议但不可以不上班。公司可因此作旷工处理,赔偿金难获支持;4、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未签合同期限正好满一年,可以此为由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行为。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保险、支付加班费、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相应赔偿金等。
具体请带合同到律所咨询,进行赔偿金额及仲裁程序的研究分析。
-
你好!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补缴保险\\\\加班费\\\\补偿金等!
-
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非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建议与律师面洽。
-
除第二项外,基本合理!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