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5日进入该公司,此前没有工作经历,2009年2月6日我从公司辞职,08年的年假公司没有安排我休息,请问我08年的年假应该是休几天。当年度的年休假是从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的9月15日算,还是从2008年9月15日到2008年12月31日算呢。现在公司给我算的08年应休年假是(按照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2008年9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在本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365*5=1天,而不是5天,另外,09年的年假公司还允许在1月份休。这种算法和做法对吗?这件事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成功率有多大?非常感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