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的岳母于05年4月借款10万元给林胜新先生。林圣新新先生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林圣新先生出具了借据一张;他本人亲笔签名;盖所在建筑公司的项目部公章。后来林圣新先生在担任该建筑公司的项目部经理时突然神秘失踪。(我们都知道他系挂靠该建筑公司的包工头,卷款潜逃)
07年7月3日,经人民法院厅内调解;该建筑公司同意偿还欠款;了结了此诉讼。
6月23日,我接人民法院通知:该建筑公司提请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我作为证据的借据上的公章系林圣新先生私刻伪造。
我作为普通市民,非常担心可能不利于我岳母的再申诉讼结果.
因此我想请教几个问题:1,借据上的公章如果确系林圣新先生伪造私刻,但是签字有证人亲眼为林圣新先生亲笔所写;会不会使借据的证据力丧失?
2,我是否能以林圣新先生伪造私刻公章为由提出此行为系该建筑公司和林圣新先生的纠纷,或者林圣新先生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我岳母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善意相信。对林圣新出据的借据的证据力无实质性影响?
3,如果我能在确认该公章系林圣新私刻伪造的情况下证明该公章曾经在建筑工地上广泛使用,并都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能否证明盖公章应当认为有效力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