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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12月1日进入现在的公司。当时签订的是3年合同。在2007年12月续签了2年。在2008年3月的时候由于公司搬家,原工作内容已经不适合新工作环境,当时公司发了封信给我,并阐述了新的工作内容和新的工资。 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到2009年11月底,我的合同到期了。

合同纠纷
2009-06-25 00:14: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合同期满劳动者愿意以同等条件续签而用人单位不续签的,不属于裁员,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但这项赔偿的年限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你可以得到两个月。
  • 因劳动合同期满后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不再续约属于合同到期,不属裁员一类,应按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合同正常到期,不属于裁员
  • 如果合同期满,属于履行完毕,公司应当支付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合同到期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现在就要和你解除合同么?
  • 版主解答:正常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可以得到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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