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怀孕三个多月,公司从2008年10月25日以各种理由要我离职,但是没有书面的通知,都是口头上的,以至于我没有实质的证据来证明。现在,我要公司出个正式的通知,公司只是下了一个工作移交的通知,也没有明说让我离职,只是让我将手上的工作全部移交给其他同事.说让我移交完后再给我一个安排。我想咨询一下:
1、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工作移交是否需要与我协商一致?
2、我如果不移交,这算不算违纪?
3、如果现在公司再与我协商,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条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现在到哺乳期之间的工资和保险呢?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