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前任法人代表于2007年与福建一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协议,2009年3月对方公司以我公司无法取得续展登记,不能提供有效的肥料登记证为由,(事实是我方以于2008年11月取得续展登记)向法院提请解除合作协议并归还原告支付的10.5万使用费的请求。法院定于7月14号开庭。我公司的所在地是北京,对方在福建,合做协议签署地在福建,协议中将福建,广东,广西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都给了对方。 我方可请求将案件移至北京来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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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合同已约定可以在福建该公司所在起诉,提管辖异议无用;2、如未约定管辖地且福建公司未提交合同在福建履行的证据,可提起管辖异议,法院应将案件移至北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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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如没有约定,可以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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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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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问题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应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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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的协议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案里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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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书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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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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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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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你带齐资料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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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