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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前任法人代表于2007年与福建一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协议,2009年3月对方公司以我公司无法取得续展登记,不能提供有效的肥料登记证为由,(事实是我方以于2008年11月取得续展登记)向法院提请解除合作协议并归还原告支付的10.5万使用费的请求。法院定于7月14号开庭。我公司的所在地是北京,对方在福建,合做协议签署地在福建,协议中将福建,广东,广西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都给了对方。 我方可请求将案件移至北京来审理吗?

合同纠纷
2009-06-24 1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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