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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民房为我出资,以他人名义批地建造的,现在房屋已经升值。在我琐要房屋升值的份额的时候,被拒绝更指房屋的出资人不是我。 我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为:由于房基地的申请人是被告,所以房屋为被告的合法财产,至于出资问题,是为债务或者赠予问题,不为本案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原被告个承担50%。 法院这样判案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期待有好心人耐心解答。

债权债务
2009-06-16 16:06: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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