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今年九十了。从六十年代开始,带着四个孩子租住在房管局的一处平房中(三间)。三十多年后,公房要由个人购买,老人没文化、没工作,也不懂法律。居住的三间平房,由当时跟着的老三和老四两个儿子分别购买。但老人仍然居住在那里。
几年后,由于规划拆迁,两儿子分得拆迁款,老三将奶奶接到自己的家中住了六年后,将奶奶送至老四家中。老四现以“自己下岗没工作、孩子要考大学”为由,提出不能让奶奶在自己家。并以奶奶名义提出诉讼“要求四子女提供赡养费、要求四子女提供居住房”。
老人原本是有住房的,就算拆迁也应该得到一笔足够养老的费用,现老人却什么也没有了,
如果不是因为房屋拆迁,奶奶应该在平房中养老送终的。也就是至少应该享有永久居住权。这个问题能否以共同共有的理由进行诉讼呢? 如何最大程度地为老人争取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