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调解过程中已作为保证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又在执行合解过程中与债权人达成合解协议,且没有单位公章,其合解行为是否有效?其前面的保证行为又如何认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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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以个人身份对公司债务进行担保有效,后面的和解行为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经过公司授权即使没有公章也可以发生效力.至于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还应当根据协议内容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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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效的,但最好避免这样,公司行为的还是加盖公章为好.法定代表人也是个自然人,享有自己的民事能力(可个人担保),同时它也是单位民事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与单位章程规定的与单位有关的经营行为,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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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担保为个人行为,属于个人担保,后面和解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公司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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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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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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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