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5月初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是90年代建的,由于种种原因,房主只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于2009年4月末开始补办,并且规划局已经受理,原来估计在6月份可以办好的。我签合同时约定先付一万定金,其他的房款在房主办好房产证可以过户时支付,但房主在未办好房产证时又把房子卖给另一买家,现在我想问:我可以要求他返还双倍的定金吗?签合同时卖方一栏只写房主的名字,也只有房主的签字,是否一定要房主夫妻的签字才有效呢。他的土地使用证也只写房主一个人的名字呀。是否还可以要求他赔偿其他的损失,比如房价上涨的差价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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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定金罚则,你可以要求他返还双倍定金。
第二:严格意义上讲,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房屋时须双方一致同意。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卖房子,法律并没有要求在买卖房屋时要一起签字。
第四:因为你们之间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你可以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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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与房主已形成合法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对方违约,你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二、如果给你造成损失,你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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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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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律师,房屋买卖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才有效呢?他还没有办得到房产证,而且土地证也只写他的名字。请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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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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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