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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我们(广告公司)和客人签定画册制作合同。2009年6月3日我们将画册先后分次交付客人,但客人以“画册未经本人确认,印刷不满意”为由,不付货款。我们是与客人的员工(系客人妹妹,也是合同签定人)确认,QQ消息记录为证,是在她确认之后我们才印刷,但因为时间紧急,没有书面签字确认。 请问1.客人是否可以以她本人未确认为由拒付货款? 2.合同上有写09年1月18日交货,但条款里有说明如果是客人校验时间延长而延迟交货的由客人自己承担。如果客人提出我们迟交货而要索赔,是否成立? 先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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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22:32: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