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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原告未经职业性健康检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再起诉到法院。 诉讼请求:1撤消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2支付原告2005年2月至退休时(2008年12月)止的生活费(最底工资的70%-315元);3依法支付补办2005年元月至退休时止的社会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根据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对原告进行了职业性健康检查,但尚未进行职业病诊断就认定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07年12月30日(此时原告距法定退休年龄仅一年)只判决被告付给原告2005年2月—2007年12月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以被告2004年的标准每月230元)而对于原告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则推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按行政程序解决。 这符合法释[2001]14号第一条的规定吗?说什么不服可以上诉。我该咋办?

合同纠纷
2009-06-06 11: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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